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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1802执3979号 申请执行人王安与被执行人尹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21)皖18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华未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8070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合计2628元,本案执行费111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强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华承银行账户81808元,其中被执行人尹华承承担执行费1110元,其余案款80698发放给申请人王安。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