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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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医院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萍乡市亮点园林有限公司 萍乡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602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4元(原告交纳),由被告***负担2620元,原告***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