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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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都浩,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升学,该行行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21年7月1日将多收取的740,233.31元拍卖款予以返还,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9802元。 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返还的740,233.31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都浩,现申请执行人都浩书面确认已收到上述执行款项,认可本院(2021)吉04执监1号执行裁定全部履行完毕,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4执监1号执行裁定确定的执行回转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且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80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4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回转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