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中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中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万元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中恒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8元减半收取2684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654元,由被告中恒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中恒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