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按月利率7.08‰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6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元,公告费7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