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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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979.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变更(2020)兵12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9979.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借款本金32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借款本金共计18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为“***向***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9979.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付;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付;以借款本金32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付;以借款本金共计18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负担2000元,***负担1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7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