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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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驰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诚信保证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山东驰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3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800元,由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157元,文登奥文置业有限公司和山东驰扬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