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零质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清货款25400元。 二、被告广州零质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以236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30元由被告广州零质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