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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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515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