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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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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296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296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被告***、***负担499.51元,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9元(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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