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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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恩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102768.87元(已扣除支付的89327.38元); 二、被告山东聊城恩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96048.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原告***负担1552元,被告***负担955元,被告山东聊城恩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