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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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建宏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27407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11元,由被告贵州紫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