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春市人民医院 广州恒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阳春市人民医院向原告广州恒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州恒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元,由被告阳春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