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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赵燕芳与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会籍确认书》及《私人教练协议书》均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解除。 二、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赵燕芳会员服务费三千五百元、私人教练费用一千六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赵燕芳已预交,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赵燕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