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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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共计12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9800元,由原告北京市嘉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2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负担9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406.28元,由被告北京市双桥农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