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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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522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700元、误工费19284、残疾赔偿金19724元、鉴定费2600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49733.86元由被告***承担60%,计币29840.31元;由被告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计币4973.38元;由被告***承担10%,计币4973.38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72.5元,由被告***承担643.5元,被告昆明盟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各承担107.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