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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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12月12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6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50元,由原告***负担4308元,被告***负担32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