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钢城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钢城营业部代理权费50000元、机票预订款92917元、多花的机票款102007元,上述共计244924元; 二、驳回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钢城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942元,共计7836元,由***负担7476元;由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钢城营业部负担360元。(辽宁来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钢城营业部在立案时预交诉讼费5566元,其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诉讼费应当按照减少后的退还,故应退还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