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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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损失费6464元; 二、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对上述款项作出理赔后3日内退还***垫付款3732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