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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第二运输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 霍邱县大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949.8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4614.48元; 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977.62元; 四、被告霍邱县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李丽负担1720元,被告***、***、***、***负担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