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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霍邱县安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损失68220元(113700元×60%);

二、被告***赔偿原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损失45480元(113700元×40%);

三、驳回原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负担748元,***负担499元,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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