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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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霍邱县安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损失68220元(113700元×60%); 二、被告***赔偿原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损失45480元(113700元×40%); 三、驳回原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负担748元,***负担499元,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