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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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行 祥云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祥云东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祥云东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祥云东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38076.64元;并支付以本金238076.64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2538.71元;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祥云东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1元,由原告***承担281元;由被告祥云东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祥云东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承担4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