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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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霸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霸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廊坊格莱尔家具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霸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919825.46元,并自2017年9月30日以36400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以4919825.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还清之日。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廊坊格莱尔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186元,由被告霸州市天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廊坊格莱尔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