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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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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此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共计161540.4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病历取证费共计437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先期垫付的医疗费3318.5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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