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9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货款105元,并赔偿原审原告***105元,共计21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