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和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67253.75元和水电费42279.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博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3元,由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6808元(已交纳),由北京博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1150元,由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