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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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聚怡瑞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聚怡瑞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货款81170.58元; 二、北京聚怡瑞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 81170.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北京和谐君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聚怡瑞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7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