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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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 泰兴市新永诚车灯塑件有限公司 常州塑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常州塑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758元,由上诉人常州塑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常州塑金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本院退还275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