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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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36000元,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偿还贷款2040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支付律师费3600元; 三、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4元、公告费260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预交),由***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