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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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72887.22元及违约金32338.7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此后的违约金以代偿款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3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对被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68号百合园小区***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1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