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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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鲁1302民初第133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本院(2016)鲁1302民初第133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25725元,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3725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 院预交上诉费475元,逾期不预交,则视为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