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燕龙,李百权,田凤杰,齐江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绥化市友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江月君胜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新2302民初28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燕龙: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齐江月君胜建筑有限公司诉你们、绥化市友联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新230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江月君胜建筑有限公司赔付损失24,440元;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江月君胜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00元,由被告韩燕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被告李百权、田凤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