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国宾, 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27民初1223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吴国宾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7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解除吉木萨尔县五彩湾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国宾租赁费50039.4元、设备赔偿款1645元、违约金10007.4元;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国宾保全费548.29元。本案受理费1370.92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