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正华,张喜珍,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正华、张喜珍:本院受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