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永长,胡林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胡林森: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永长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