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宇强,蓝楠, 北京蓝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5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蓝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蓝楠:本院受理原告王宇强与被告北京蓝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蓝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了(2021)黔0302民初115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北京蓝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蓝楠自本判决生效 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宇强货款本金人民币 336720 元,并支付该 款从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 照月利率 2%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宇强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综合审判庭领取,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