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亮亮,龚会利, 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426民初6468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会利:
本院受理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崔亮亮,龚会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们)公告送达(2021)豫1426民初6468号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租金94705.83元及滞纳金10863.84元(以每月逾期未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6日);二、被告崔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龚会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龚会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亮亮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