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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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8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帅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喀什石榴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岳普湖益华置业包装有限公司、兰州益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宗军、宗丽婷、宗红、宗华、李慧玲、强胜、孔祥福、李颐中、赵国庆:本院受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支行诉你们与李向葵、付永强、刘小平、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甘01民初8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