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峰峰,郝新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兰州新奕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79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峰峰、郝新华、兰州新奕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102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峰、郝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9954.23元,截止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6273.97元、罚息42533.79元,以上三项合计798761.99元,并按年利率1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二、如被告王峰峰、郝新华到期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王峰峰抵押的位于山东省乐陵市云红北大街西侧文昌东路南侧华乐新世纪花园(东巷子)【不动产证书号为:房权证鲁乐字第5110343号】的房产依法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750000元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兰州新奕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1788元、保全费4514元,合计163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