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山顺天祥物资有限公司,袁春东,王晶晶,崔连红,张玉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远天机械轧辊有限公司 ,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执异421号之一,(2018)冀02执6322号,(2017)冀0203民初124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顺天祥物资有限公司、唐山市远天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袁春东、王晶晶、崔连红、张玉红:本院受理的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顺天祥物资有限公司、唐山市远天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袁春东、王晶晶、崔连红、张玉红变更申请人一案,根据当事人申请,并作出(2021)冀02执异4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18)冀02执632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顺天祥物资有限公司、唐山市远天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袁春东、王晶晶、崔连红、张玉红向河北顺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7)冀02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