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建平, 浙江树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大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408民初449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平、浙江树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永年区大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8民初44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8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