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安占军,王京拴,安广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15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诉安占军、王京拴、安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借款本金16691.88元,利息1315.57元(利息截至2021年9月2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广义、王京拴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4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安广义、王京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占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