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慧,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4901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慧(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97778元;被告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0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由被告李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