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晓东,黄卫民,吕敏,杜礼应,常增彬,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星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312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晓东、河北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卫民、吕敏: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邯郸市星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xd2015092414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21年8月27日的借款本金1841153.03元、利息149040元、罚息1844094.95元,合计人民币3834287.97元。2021年8月27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债务清偿日;被告河北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杜礼应、被告赵晓东、被告黄卫民、被告常增彬、被告吕敏对编号为xd20150924144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74元,由被告邯郸市星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