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 ,廊坊市赛嘉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7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赛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冀1002民初2713号原告清远正茂燃气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67985.02元并按照2021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