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郝海章,翟双敏,郝云波,贾聪哲,李军,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3民初227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海章、翟双敏: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海章、翟双敏、郝云波、贾聪哲、李军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