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方立,刘亲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6民初41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亲江:本院受理原告方立诉被告刘亲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刘亲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立货款人民币18400元。二、驳回原告方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刘亲江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方立承担。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