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龙海文,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1民初335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海文:本院受理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或其他的形式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龙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31.58元及自2021年5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你负担1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