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明兰,沈志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102民初466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潘明兰与被告沈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661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