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云祥,闫启红,闫秋,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2301民初6608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云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闫启红、闫秋与彭云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301民初6608号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